诸暨天豹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 

主营业务:诸暨讨债公司

普通会员

诸暨天豹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

普通会员

  • 企业类型:

    企业单位 (服务商)

  • 经营模式:

    服务商

  • 荣誉认证:

           企业资料通过必去网认证

  • 保  证  金:

    已缴纳 1000.00

  • 注册年份:

    2000

  • 主     营:

    诸暨讨债公司

  • 地     址:

  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万达广场A座

网站公告
诸暨讨债公司-诸暨天豹讨债公司是一家经诸暨工商局注册的正规诸暨讨债公司,有着多年的讨债实践经验,承接诸暨及周边各省、地债务纠纷,承诺不成功不收费。诚信守法,办事高效,欢迎全国各地客户前来公司考察和洽谈业务。
新闻分类
联系方式
  • 联系人:袁经理
  • 电话:15957976780
  • 手机:15957976780
站内搜索
 
友情链接
  • 暂无链接
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 » 新闻中心 » 诸暨天豹讨债公司分析不义之财不受法律保护
新闻中心
诸暨天豹讨债公司分析不义之财不受法律保护
发布时间:2019-12-29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128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
诸暨天豹讨债公司分析不义之财不受法律保护-诸暨天豹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-诸暨讨债公司


1、 借贷进行非法活动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,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。

2、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。依照国务院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》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所受到的损失,由参与者自行承担。
3、 非法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》规定: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无效:(1)非法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;
(2)非非法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;
(3)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;
(4)其他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行为。 
4、 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。《民法通则》规定:“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,如有相关合同,应属无效。 
5、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。 
6、 依据,《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贷合同无效:
(1)一方以欺诈、胁迫手段订立合同,损害国家利益;
(2)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;
(3)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;
(4)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
(5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 
7、 高利贷利息。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出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出本限度的,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。 

8、 因欺诈、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借贷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。


本文“诸暨天豹讨债公司分析不义之财不受法律保护”由诸暨讨债公司-诸暨天豹讨债公司www.zjtbsw.cn编辑发布